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勞動就業管理服務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了做好在我市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工作,切實貫徹《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規定,現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人社函[2011]694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有關事項,請一并執行: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或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依法招用的外國人,應當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企業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2011 年10月15日之前已經在我市就業,且符合參保條件的外國人,統一從2011年10月起參保繳費。其中,已按原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外國人、華僑和臺港澳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勞社險[2005]13號)規定參保的外國人,從2011年10月起增加繳納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項目,并同時按原繳費基數補繳相關保費;2012年2月底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可按實際申報工資(在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補繳社會保險費;2012年3月1 日起,未及時參加社會保險的,應當按相關規定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
二、外國參保人員社會保險關系建立、轉移接續和退休條件等,按國家和省對中國籍參保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外國參保人員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以在中國實際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年限為準。已加入外國籍但仍在我市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的原中國籍參保人員,現重新就業的,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可以累計計算。
四、按規定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未到達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在我市就業的臺港澳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今后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文發之日起開始執行。原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外國人、華僑和臺港澳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勞社險[2005]13號)停止執行。
附: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人社函[2011]694號)
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原文地址:http://www.szldbz.gov.cn/policy_content.asp?id=2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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